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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郑政〔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向其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的凭证资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金融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及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行业的企业; 第四类免缴: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缴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