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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应缴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交比例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经批准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核定。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提出专题申请,经所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三)企业依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应缴收益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缴清,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分次缴清。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专款专用的原则。需要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当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写出专题申请报告(包括用途、项目等内容),经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市国资委将经批准的支出资金按增加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拨付各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用途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企业增资扩股和配股; (四)购买企业股权;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及结构调整需要,并列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 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解决企业改革改制遗留问题及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资本性支出,企业应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及账务处理;费用性支出,使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决定事项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的股权代表,负有监督如实报送股利分配方案、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职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由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略)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略)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略)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