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统一认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新标准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阶段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新增指标(pm2.5、co、o3 等)监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和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二、实施范围 第一阶段(2012年)实施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详见附表)。 三、监测点位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中确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详见附表)。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选型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一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六、实施安排 城市监测站点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