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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区域监测站点的实施工作,包括仪器招标、采购、安装和调试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站点点位的选择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要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 2012年12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要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 2013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进行。 “十二五”期间,省级和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五年整体评价继续采用so2、no2和pm10等3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 发布主体:第一阶段实施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 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电视、广播等。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附表: 新标准第一阶段实施范围及其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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