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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 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