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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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