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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函[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在工程建设中切实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市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气象局、地铁总公司、城投集团、水投集团,广铁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环保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各项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布局,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交委、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气象局、地铁总公司、城投集团、水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建委、水务局、民政局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民政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市交委、水务局、建委、交投集团、城投集团、水投集团,广铁集团、广州供电局、广州警备区等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区(县级市)要组织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整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采石场排土场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塌陷、地面沉降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防控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共同责任制。在开展全市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易发区、危险区,在荔湾区桥中街、白云区金沙街、石井街、花都区赤坭镇、从化市良口镇、鳌头镇、增城市派潭镇等岩溶塌陷易发区域,海珠区、番禺区及南沙区等软土沉降易发区域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强化防护措施。(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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