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规划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区(县级市)每年至少定期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民政局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研究制订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起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牵头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市法制办负责审核)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给予支持、加强指导)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负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区域稳定性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街道(镇)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区(县级市)、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位。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区(县级市)、街道(镇)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监察局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