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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建管函[2012]36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2]36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1、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2、资质等级延续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期为2012年8月31日的或者2007年换发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后持有专业未办理过资质等级晋升的(单位名单见附件),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已经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晋升资质等级,但同时符合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范围的,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注册(拟注册)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至少应当包含2012年4月~6月的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0]623号)的要求,建立预注册单位用户,对拟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网络预注册。申请单位应当在2012年6月29日前完成拟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网络预注册(网址是http://www.cweun.com.cn)。申请建立预注册单位用户的,请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名称核准书(右上角标注“监理注册”字样)传真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联系电话010-63462195,传真010-6346216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确认后即可开通单位用户,申请单位可凭单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均为单位全称汉字),建立监理单位数据库。

  

  2、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晋升、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监理单位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或晋升、延续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已在该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可只提供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不需再提供第(6)款材料要求的相应注册文件。办理延续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第(1)材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的申请资质等级专业和等级栏中均填写“证书延续”;在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或申请延续期间,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的应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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