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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材料制备要求 1、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单位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还应同时提交1份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装订方式: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 2、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装订方式:第(1)至第(5)款以及第(7)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具有多项专业的监理单位,应当按专业将承担的监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附工程监理业绩汇总表。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五)网络申报要求 1、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同时通过水利部网站开通的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网址是http://zwgk.mwr.gov.cn/xzsp/wssb)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数据仅需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其他材料不需网络申报。监理单位的申报数据以书面申请材料为准。 2、申请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同时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数据。 二、时间安排和预审要求 (一)时间安排 1、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12年6月29日。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2012年8月31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12年9月14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为2012年6月29日。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核后,2012年8月10日前公示通过延续审核的监理单位名单,2012年8月24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资质等级证书的决定。 (二)预审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性质、注册资金、注册人员和监理业绩等条件,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转报水利部,电子文档可全部压缩到1个文件发送到我部联系人电子信箱。 有关监理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保险等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材料时,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更改。 (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领取 通过延续资质等级申请审核的监理单位,可于2012年8月24日后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换发。 通过首次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或者晋升专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可于2012年9月14日后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领发或换发。 我部将于2012年9月换发新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