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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11年就达3016件且败诉案件不断增加。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9〕38号)的有关规定,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全权代表该机关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该机关法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社会矛盾凸显,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近距离、面对面进行交流,听到他们对行政机关的意见,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对在哪里,错又在哪里,有利于缓解矛盾,推进诉讼进程,化解行政争议。 (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倡导和推行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法定代表人直接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表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享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 (五)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提交证据、依据,认真做好答辩工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签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积极出庭,依法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参加庭审人员应当衣着整洁,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恶语向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还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行政机关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尊严,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