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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应诉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注意培养和使用自己的既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又熟悉应诉规则和法律知识的、为行政机关负责任的应诉人员,能够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成本,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需要。要强化管理,规范应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每年的出庭应诉和旁听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对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及时予以通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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