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2]1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20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试点方案备案


  第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

  (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公司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说明;

  (二)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规则;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决议;

  (四)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证券公司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调查;

  (六)所募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若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应遵循审慎原则,履行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在内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