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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第四章 债券承销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承销方式和承销费用; (三)发行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 (四)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五)私募债券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的用途; (七)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标准; (八)私募债券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九)私募债券增信措施情况(若有); (十)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协助发行人制作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承销私募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对在承销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 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协助、指导和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控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和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范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承销协议等业务档案的管理。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或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