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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