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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业主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 (八)不依法组建评标(审)委员会,或不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 (九)授意、指使、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中标人,或要求改变交易结果的; (十)现场监管人员履职不当,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十一)违规干预评标(审)委员会正常评标(审)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审)委员会公正评标(审)言论的; (十二)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异议(质疑)、投诉,对异议(质疑)、投诉无故逾期不处理、不正确处理,不答复或答复不及时,或推诿扯皮的; (二)对违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或调查、取证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对查实的案件该移交不移交、该移送不移送的; (三)泄露投诉人信息,违反规定将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投诉人(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不处理或不正确处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违规确认交易结果或在规定时限内不确认交易结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签合同的,违反规定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合同价超过项目概算价、采购预算价,或低于拍卖、转让、出让底价的; (三)业主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向中标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减免出让金(转让价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 (六)违规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 (七)违反压证施工制度,或同意、纵容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制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或带有明显地方、部门利益倾向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违规授权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要求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依法公告的; (七)变造、伪造、篡改、窃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回避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十条 追究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过错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书面检查、行政告诫、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五)辞退、解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