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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行政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监察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清理、检查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情形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投诉。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单位)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行为的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有关机关和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抄送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是指决策机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业主。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拍卖人、出让人、转让方等部门、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比选申请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本办法所称中标人,包括中选人、成交供应商、竞得人、买受人、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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