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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中央编办《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3号)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2〕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邮政监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12〕6号、中央编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功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政府依法监管、权责关系明确、上下运转通畅的邮政管理体制,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我省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工作,要在省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以省邮政管理局为主组织实施。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和配合,稳妥有序地落实工作任务。按照“先组建、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在201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邮政管理局的组建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设置市一级邮政管理局。按照中央编办规定,在省内14个市设置市邮政管理局。市一级邮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研究拟订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承办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一级原则上不单独设置邮政监管机构。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地区,如监管工作需要,可依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有关监管工作,或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具体形式由省邮政管理局与市政府协商确定。

  辽宁省邮政公司设在市、县的邮政企业不再使用“××邮政局”的名称,更名为“××邮政分公司”。

  (二)调整邮政管理体制。邮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及市邮政管理局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双重管理,邮政业务、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等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其任免需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

  (三)落实地方政府在邮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设施的建设等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统筹协调和指导邮政管理部门与相关方面的工作,将邮政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加强邮政队伍思想政治和廉政监督等工作。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协助做好邮政管理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本地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资源的整合,负责邮政管理部门党务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我省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筹备启动阶段(2月至3月下旬)。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中旬)。按照国家邮政局要求,对组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资产等情况进行摸底测算,上报需求计划和建议。

  (三)推进实施阶段(3月至11月)。重点推进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实施工作机构,拟定并报批我省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实施意见,做好筹备人事、财务、设施等基础工作;二是推荐市邮政管理局领导干部人选,确定筹建机构负责人,考核任命市邮政管理局领导干部;三是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拟报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落实招录及培训工作;四是召开机构成立大会,宣布领导干部任命,完成公章刻制、机构挂牌、银行开户、机构登记、办公场所等工作事项;五是落实各市邮政管理局设立党组、党务管理等工作事项,省、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依法确认市邮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六是落实市、县邮政企业更名、换牌和企业登记变更工作,将邮政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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