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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2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成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为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邯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供销社、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新闻办、石家庄海关邯郸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我市的政策和地方立法;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组成;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组成。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参会。 五、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用邯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