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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机编〔2011〕3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126号)、《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邯编字〔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一名。下设综合协调指导处、监督检查处、应急管理处。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规划工作; (三)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形成无缝隙、无盲区的监管机制,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指导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七)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八)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内设处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值班、保密、档案、信访、统计、政务公开和机关人事、财务、后勤、市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提出措施建议;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讲话、报告等文稿;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处。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宣教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相关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管理处。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趋势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汇总编报食品安全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