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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

  

  为依法组织开展全市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保障全市“企业一套表”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全市构建统计“大执法”格局,市局将在全市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将该项工作常态化。纳入年定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重点服务业企业”可在召开统计年报会时发放,年内新增的“三上企业”应即时发放。

  

  二、各区县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记录,收集保管好告知书回执,作为以后执法检查的依据。

  

  三、市统计局统一制作了《xxx统计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请各区县自行下载,加盖区县统计局公章,并结合本地实际,在开展统计调查和布置统计工作时发放给统计调查对象。

  

  附件: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重庆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ⅹⅹⅹ统计局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ⅹ统告字〔〕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报表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已经被确定为 统计调查对象。为确保《统计法》和 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指导、督促本单位  统计报表准确及时上报,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二、依法指定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依法保障统计工作条件,配备计算机及网络等设备,满足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

  四、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领取相关统计报表,认真学习制度,并按 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准确填报统计报表中相关资料;

  五、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依据;

  六、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确需调整统计人员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在3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和直接报送统计资料的部门。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准确报送本单位统计资料所需的统计业务知识;

  七、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请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通过网上直接报送统计报表,并打印存档。存档统计报表需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过程中,发现有指使弄虚作假和人为干预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有权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进行举报。

  

  
二○一二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容摘要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拥有的权利: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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