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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ⅹⅹⅹⅹ统计局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

  


  

  ⅹⅹⅹ统计局:

  你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ⅹ统告字〔〕号)和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报表资料已收悉。现将我单位此项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负责此项统计调查工作的部门: ;负责此项统计调查工作的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负责此项统计调查工作的统计人员: ,具备(不具备后面就不填)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将此回执加盖单位鲜章后于     日前交回(或邮寄)到ⅹⅹⅹ统计局 处(科)。(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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