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负责组织起草、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修订化妆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稽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稽查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督办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依法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配合省局实施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核工作;配合省局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审核;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和日常监管。

  

  (三)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的法定标准;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形式审查;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初审;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企业监管;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本口岸进口药品备案和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

  

  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省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现场检查观察员的选派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省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跟踪检查。

  

  (四)药品市场监管处

  

  承办上级布置的药品批发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核发、换发、许可变更的初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等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及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受省局委托开展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跟踪检查;负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城乡药品“供应网”建设。

  

  (五)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依法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受委托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受理和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不良监测。

  

  (六)稽查处

  

  监督检定和抽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并上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协调处理国家及省局交办的案件和其他地区要求协办的案件;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性安全(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市场整规工作;指导城乡药品“监督网”建设;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监测。

  

  (七)人事处

  

  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省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发证、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除外)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协(学)会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工作;监督实施全市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计划;负责系统内各类人员出国(境)的政审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