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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和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卫生条件的审查工作。 (三)增加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划入原由公安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按规定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活动;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活动;根据授权承担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检验和监督抽查;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对全市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承担全市农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应急预警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分析评估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 (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相应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我市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认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的违法行为。 (十一)垂直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系统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报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组织协调系统科研、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组织提出系统技术机构和国家、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市质检机构,并负责对其考核授权工作;管理和指导系统技术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