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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扎实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

  (二)目标任务。

  强化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到201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校企合作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构建校企合作长效运作机制。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倡导、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二、合作内容、形式和途径

  (一)合作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中等职业学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具体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招生与就业、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开发与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

  (二)合作形式。

  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包括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学研联合体,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或产教结合生产车间,合作开展社会培训,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产学研项目的开发与合作等。

  (三)合作途径。

  1.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中等职业教育按专业大类组建相应的专业指导委员会,重点组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探索专业指导委员会运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2.共建实训实习基地。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依托主体专业,积极寻求企业支持,共建实训实习基地。省级及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至少与当地企业共建1个实训实习基地,并建立多个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职工培训、农村预备劳动力、再就业培训等社会培训。

  3.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据区域经济特点,探索各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各中等职业学校至少与当地1家以上企业建立中长期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省级及以上示范专业至少有1个合作订单培养班。

  4.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实习生实习档案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习生管理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实习;企业要合理安排学生实习,指派专门的实习指导老师进行指导,维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5.组织专业课教师下企业锻炼。组织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每年集中组织不少于10%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实践活动。

  6.开展百名企业优秀技术人员进校园活动。鼓励企业优秀技术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我市企业优秀技术人员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不少于1周的支教活动。

  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组织管理体系

  (一)建立校企合作管理体系。

  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学校共同成立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明确校企合作工作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切实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与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并为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和服务。人力社保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为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信息服务。发改、经信、贸易、农业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财政部门要落实校企合作有关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要对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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