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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校企合作保障制度建设

  (一)制定管理办法,保障实习学生权益。

  制定《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校企双方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责任保险和实习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切实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加大对企业用工的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筑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用工环境。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制度。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拟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校企优秀人才互通。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落实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每两年开展不少于2个月实践活动的要求,实践情况纳入教师评职、评优考核指标。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指派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到中等职业学校支教或兼职任教的优秀技术人员,将其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员工考核指标。校企双方要制定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实践计划,共同对专业课教师在企业的实践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校企人才互通,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开通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五、加大校企合作经费投入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经费,并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校企合作开展。

  (一)落实学生实习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上岗实习期间每月应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0%的实习生活补贴,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实际接纳上岗实习且实习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数,按人均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用于改善学生实习条件。财政承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预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此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学校统一支付给企业。

  (二)落实企业资助。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要求,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因接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而增加成本(包括物耗、能耗以及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的企业,享受适当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三)落实外聘兼职教师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制定年度外聘兼职教师计划,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纳入办学成本。

  (四)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扶持建设一批依托中等职业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职工培训的市级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性实训基地、市级优秀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基地、市级校企合作职工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地基地建设的实际,共同制定相关“以奖代补”办法。

  六、加强校企合作宣传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大力宣传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优秀典型,努力营造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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