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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组织多种形式产销对接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装生产企业、采购商、经营商跨地区、跨国界的产销对接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平台,提供帮助。其资金补贴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装园区建设 (十九)加强规划引导和配套服务,加快重点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规模、档次,走特色化经营、集约化发展道路。 (二十)积极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大型纺织服装企业进园区,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集聚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链配套完善、中小企业特色突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的新型特色专业园区。 (二十一)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企业入园。鼓励国内外品牌服装生产企业和著名设计师到服装园区落户,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资办厂。对投资大、影响力强、科技含量高、创意文化特色突出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二)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成本比较优势和交通物流优势,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平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和项目向我市转移,建设好中国西部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壮大纺织服装总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六、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设立5000万元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项目。同时要保证市级重点纺织服装项目招商引资、产业规划研究、行业公共服务和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 (二十四)支持服装产业项目用地。对发展潜力大、提供就业多、投入产出高的重点纺织服装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纺织服装园区项目,可申请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和《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改善对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加大对纺织服装重点项目和纺织服装企业流动资金的金融支持。市内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 (二十六)建设高水平的质量检测平台,以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推动重庆服装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在重庆建立国家级纺织品服装质量检测中心、重庆市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检测和技术支持基地,为重庆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优惠高效的检测技术服务。 (二十七)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投资建立重庆纺织服装产业战略研究中心、纺织服装信息服务中心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提供有偿服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引导纺织服装联合会、服装行业协会和服装设计师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服务、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行业活动方面的作用。 (二十八)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园区要高度重视我市服装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服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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