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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点建设汉中、洋县、西乡、石泉、紫阳、安康、旬阳、蜀河、白河等港口,完善汉江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省内库区、湖泊等封闭水域旅游码头建设,引导开发水上旅游客运。全面完成渡口标准化建设。 (五)大力培育发展水运市场体系。全力推进内河水运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内河水运发展质量和效益。形成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统一协调发展、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内河水运体系。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积极实施船型标准化,加快淘汰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舶运输组织,引导水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水上企业服务水平和生产效益。开展水运企业和船舶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水运信息化,提高水路交通综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六)积极建立水运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十二五”完成陕西省水上应急搜救中心建设;“十三五”完成全省水运重点设区市水上应急搜救分中心建设,重点水域应急救助站点建设和水上安全监管装备建设。建设陕西省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和规范船员管理,提高我省船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健全水上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制度。强化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安全监管,落实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努力实现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在内河水运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航道、港口工程建设和运行中,要不断优化工程设计、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大船舶节能减排投入,积极推行船舶标准化,强化船舶污染管理,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在船舶集中的港口码头积极建设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染的岸上回收和处理站点。 (八)积极促进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研究水运与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公路、铁路与内河港口实现无缝衔接,逐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推动我省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四、保障措施 (九)强化法律保障和规划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规范部门、企业的行为,制订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加强水运管理,将水运建设与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水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把加快内河水运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流域综合规划及涉及水运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注重有关规划的相互衔接,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主要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电枢纽要按规划标准建设通航设施,实现与水电枢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对已建碍航建筑,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和规划标准,制订具体复航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明确水运发展重点,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抓紧组织实施。 (十)加强统筹协调。省上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农业、安监等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紧密配合,在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内河水运建设和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内河水运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水运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争取相关部委对我省内河航运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中央投资补偿标准。省财政积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统筹安排燃油税费返还资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内河水运发展,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和水上安全监管。对于国家投资的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市、县政府要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积极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障。根据地方财力,承担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