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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十三)做好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基础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的统计工作,认真组织企业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数据,对重点废旧物资的回收量、销售量和销售额分类统计。加强对再生资源试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围绕废旧物资回收统计、政策法规和职业技能等内容开展培训。 四、保障措施 (十四)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统筹协调指导机制。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商务部门是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废旧商品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废旧商品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使用土地制订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包括废旧商品回收基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相关人员培训。争取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相应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对新建、改造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专业分拣中心的配套建设费用要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同时要及时清理废旧商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十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已列入或将要列入中、省两级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同时,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十七)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加强考核和评价。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我省《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废旧商品专业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和《废旧商品集散市场(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等行业管理标准。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发挥省、市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在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分析与预测预警,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九)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废旧商品的回收和再生产品的使用,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在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废旧商品回收知识普及教育。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