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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防止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州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州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做好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为贫困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机制。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和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及疫情监测工作。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高、中流行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积极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各地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大力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加强流行病学及预防控制模式等应用性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与推广项目在我省实施。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的支持。吸收、借鉴、推广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技术和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结核病患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公安和司法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人社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