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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2]11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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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防治体系,强化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其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病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优先考虑当地有结核病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各级防治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要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将结核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地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保障生产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的结核病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公共卫生未覆盖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将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到基本用药目录。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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