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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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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完善储备调运制度。各地要依托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商业收储机制,进一步落实耐储蔬菜临时储备制度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合理调节农产品上市时间,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继续完善猪肉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保障当地居民7至10日消费量。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八)提高信息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信息资源,完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联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依托流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加强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九)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机制,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实施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实现农产品流通过程的全程跟踪。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生产基地和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三、形成合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应将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资金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相应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信息化改造升级、质量可追溯体系、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造和新建社区菜市场、中小型生鲜超市和县乡农贸市场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要积极探索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对政府部门采取上述方式建设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省财政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城市生鲜零售网络建设。强化城市商业零售网点规划,新建住宅区要预留生鲜农产品经营场地,作为公益配套设施交由政府管理。要加强偏僻住宅区生鲜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对现有闲置公用设施、商业网点进行整合和改造,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将其改造成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规模较大、有配送能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城区开办连锁生鲜菜店。在市场选址、登记注册、卫生管理、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服务业、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障合理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利用荒山荒坡河滩等未利用地建设乡镇农贸市场,应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四)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严格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当场罚款的三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适度放宽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城市交通管制,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送货,提供畅通便捷的通行和停靠条件。

  (五)完善农产品流通税费政策。积极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简单初级加工企业、经营鲜活初级农产品的流通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产品流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六)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各类涉农担保机构要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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