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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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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土方车超速、超载、非法营运的。

  

  牵头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未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非法设置渡口和停靠点的;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备案的,剧毒品未执行准购、准运制度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跨市(区)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单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特种设备:沿海码头、港口非法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起重机械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发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南昌铁路局厦门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交叉检修作业的。

  

  牵头单位:市经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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