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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和呵护。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总体上看,仍存在着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努力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孤儿的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孤儿保障工作。

  5.坚持政府保障与培养孤儿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强对孤儿的培养教育,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体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使孤儿能够幸福生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三、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因父母重残、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一)强化亲属抚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倡导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

  (二)加强机构养育。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鼓励家庭寄养。要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让更多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四)推进依法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积极推进国内收养工作,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继续稳妥开展涉外送养。

  (五)引导社会助养。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与合作。

  四、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依法被收养、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均于被收养或被抚养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如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则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城乡“三无”对象供养政策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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