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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进一步扩大省孤儿学校招生规模,建立孤儿入学“绿色通道”,简化入学程序,保证符合条件的孤儿都能到省孤儿学校就学。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优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捐资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成年孤儿,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有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其中身体残疾且有劳动能力的视情况安排到福利企业就业。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农村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予以优先资助。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组织动员当地村民和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城市散居以及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并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机构养育的成年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帮助其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为其提供不低于24个月的房屋租金和必要的生活用具、用品,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帮助特别困难的机构养育孤儿购买房屋。落实孤儿冬季采暖费减免或补助政策。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房屋维护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坚持高起点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民政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各种设施建设,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老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探索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保证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