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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服务业统计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监测分析机制,是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实施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初步建立起了服务业统计体系,但统计基础仍然薄弱,部门间资料报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需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改进调查方法,完善报表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完善国民经济核算。

  二、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管理

  (一)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2010〕52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区县和街道乡镇统计工作机制,巩固发展一库在线、多级维护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及时掌握新增大、中型企业,动态跟踪小、微型企业,监控企业规模增长状况。及时与达到规模的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搜集整理基础资料。需要季度、年度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的达到规模的服务企业,要按照规定备齐资料,保证一次性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纳入常规统计调查范围。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名录管理,落实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实现应统尽统、统全统准,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成果。

  (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我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新单位、新企业、新项目的注册、开业情况。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部门行政记录,我市各级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纳税单位营业收入等信息。确保将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及时纳入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管理。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总体框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各部门、各区县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按照统一制度、职能分工、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协调统一。

  (二)切实履行工作分工。市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和区县统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要在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总体要求下,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并加强对分管行业内单位的统计管理,逐步实现部门对全行业的统计。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等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联网直报工作。我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于2012年建立重点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联网直报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局《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单位落实、工作培训、督促企业登网上报、数据审核验收查询等工作,保证上报率、直报率、直验率和准确率。建立服务业信息监测分析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提供服务业统计信息。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制,明确审核责任、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和重点单位数据质量监测制度,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坚决落实和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告权确保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字〔2012〕12号)要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代替企业上报数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修改企业原始数据。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业务工作考核和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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