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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4月17日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各类火灾事故教训,扎实开展消防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于今年5月初至9月底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消防安全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深入推进“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为主线,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控制亡人火灾事故,防止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行动时间

  

  2012年5月5日起至9月30日,共5个月。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叶金堂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梅振伟副主任、县公安局周乃强副局长、县消防大队陆中超大队长为副组长的全县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此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陆中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公安、建设、民政、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民宗、工商、旅游、安监、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部署对监管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备案手续,是否存在未经消防许可、备案或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是否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营业。

  

  (二)重点领域的内容

  

  1.商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县工商局、旅游局、文广局等要分别牵头开展商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检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物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凡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合用场所。县消防大队、经济商务局要牵头开展“三合一”等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检查合用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的建筑内,内部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疏散、灭火等器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凡存在火灾隐患或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居住出租房屋。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牵头开展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包括农家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检查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凡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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