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健全和完善养护管理机制,落实养护管理责任。要在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形成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养机制,把乡(镇)人民政府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的转变;通过宣传引导和村规民约等各种形式宣传、动员、组织农村基层组织和沿线受益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进一步增强养护管理能力,提高管养水平。养护体制改革以来,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生了两个方面重大变化,一是管理体制以省公路部门为主转变为以县为主;二是公路养护在数量上由1020.2公里提升到7874.76公里,养护的公路从以前的泥路为主转变为以油路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这些变化对增强养护管理能力、提高管养水平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市及区、市、县、乡(镇)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和充实管养队伍,培养和引进管养人才,提高管养队伍整体素质;要配备必要的养护管理装备,基本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保证必要的管理经费,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开展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质量监管,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管养水平。

  

  (三)多方筹资,确保管养工作顺利开展。资金投入是搞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保障,要把落实资金作为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好。一是养护工程资金筹措:按照《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预算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0元,县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0元;乡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专用公路参照乡公路标准执行;村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村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区、市、县及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县、乡公路日常养护、桥梁加固改造、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市与区、市、县财政3:7的比例共同承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由区、市、县及乡镇财政全额承担。二是行政管理资金筹措:市及区、市、县财政分别负责把本级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市财政资金每年足额到位,但一些县级政府养护资金投入较少,导致部分农村公路处于失养状态,大中修工程不能有效开展。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将管养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以省级补助一点、市级投入一点、受益单位(企业)捐一点,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一点为辅的管养资金投入机制,确保管养工作顺利开展。

  

  (四)转变发展观念,加强路政执法,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各级政府要充分体现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公路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和工作环境,坚决打击暴力抗法和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交通公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遏制超限运输对公路及设施的损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理顺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督办督查体系。贵阳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项工作的落实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