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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2]14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园文、价格主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但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可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原则,接管单位先行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同步整改。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以及环保、人防、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设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收费管理信息接入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系统。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移交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签订《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

  七、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可直接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停车收费服务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或按照招投标合同执行。

  八、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运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停车场(库)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库)名称、运营管理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挂)证上岗,使用规范用语;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停放的车辆有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先到先停原则,停车位不得出售或以专属车位等形式出租。

  十一、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停车场(库)设施的养护维修,对停车设施及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并建立健全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停车泊位、标志牌等停车场(库)配套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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