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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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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放宽购买商品房、自建房落户政策。为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且居住1年以上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实行“户口随房走”的政策,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申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

  

  3、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区内外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居住1年以上的,凭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本人申请、毕业证、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名下落户。

  

  4、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或者其他紧缺人才,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本人申请、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

  

  5、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符合投资额度规定的,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婚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

  

  (三)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管理。

  

  根据《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3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藏3年、学籍在藏1年,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藏3年、学籍在藏3年、在藏就读3年,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投资者子女、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的户籍核查工作,凡不符合迁入条件的、迁入时间有误的,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管理。

  

  (四)加强寺庙僧尼管理,切实解决僧尼人户分离问题。

  

  我市各寺庙僧尼落户前须提供拉萨市民宗局下发的僧尼落户编制文件和出具的证明,寺庙民管会证明,寺庙派出所、国保支队审核意见,户口原籍证明,以上手续齐全,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在拉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职责任务

  

  (一)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工作。

  

  (三)财政部门:落实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经费需要,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落实转户居民就业扶助政策,制定不同劳动年龄段的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政策等;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享受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已参加新农保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在城镇就业的转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未就业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

  

  (五)住房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廉租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为有效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尽力满足城市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发展的其它住房保证政策;

  

  (六)教育部门:制定转户居民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制定转户居民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相关政策;制定外省籍落户居民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有关政策。

  

  (七)卫生部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农合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新落户人同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转户人员在我市享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

  

  (九)民政部门:制定转户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制定转户居民子女当兵服役的相关优待和安置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中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及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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