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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和原则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格实行备用金制度,规范费用开支限额管理,严格履行开支审批程序。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账款分管。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 ,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项目新形成的集体资产,要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三)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创新

  

  (一)完善会计委托代理机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机制。要加强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要实行组级会计委托村级代理,推进组级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在全市实行村集体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改善服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二)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按照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一年打基础,四年全覆盖”的总体安排,(整合资源,利用现有机构人员)从2012年开始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要求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交易平台,其他城区以区为单位建设交易平台,到“十二五”末全市全面完成交易平台建设任务,实现农村集体“三资”集中交易,全面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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