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部门: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港口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旅游、质量技监、海事、渔业等部门实施。

  

  2.建筑施工

  

  重点打击和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对建设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事项,不进行整改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责任部门:由建设交通部门牵头,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港口、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实施。

  

  3.消防和烟花爆竹

  

  对消防领域,重点打击和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设施和器材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的。对烟花爆竹,重点打击和治理违法经营礼花弹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责任部门:由消防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交通、安全监管、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实施。

  

  4.危险化学品和冶金行业

  

  对危险化学品,重点打击和治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冶金行业重点打击和治理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责任部门: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实施。

  

  5.民用爆炸物品

  

  重点打击和治理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任部门:由经济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消防、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实施。

  

  (三)其他非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所有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别是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时间步骤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至5月底)。

  

  4月17日市政府已召开全市“打非治违”工作动员部署大会,由各区县、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实施方案,迅速动员,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排查摸底,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理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市、区县两级政府结合在第一阶段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形成“打非治违”合力。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