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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渔船管理,促进规范流转 一要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改进渔船买卖审核程序,公开渔船交易信息,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为渔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各项服务,维护渔船交易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二要严把渔业辅助船“准入关”。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渔业辅助船的“准入关”,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加强对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严禁将为社会服务的辅助船舶纳入渔业船舶管理范围。渔业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要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活动。三要规范渔船审批行为。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购置及建造等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改革渔船审批审核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四要加强渔具渔法管理。市、县两级渔业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渔具渔法规定,实施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捕捞渔具准用目录规范捕捞行为,加大对渔具渔法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渔法和违反限制使用渔具渔法规定的行为。五要加大渔船拆解监管。市、县两级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检查监督,确保渔船拆解和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及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要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渔船建设的有关规定,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和渔具渔法,推广应用新能源、新设备,促进渔船节能减排。二要加大渔船改造力度。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小型和木质渔船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把渔船“小改大、木改钢”项目作为实施国家“十二五”渔船“双控”的重要举措来抓,安排配套资金补助,加快淘汰小型或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建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渔船。三要全面推广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应用。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争取实现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等子系统全面对接运行,确保渔船数据统一规范。四要完善渔船信息化系统建设。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渔船防碰撞监控管理系统、渔业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渔业船舶应急指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要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渔政渔港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统一做好渔船数据管理使用,加强与海事、公安边防等涉海部门在科技成果上的互换,有效整合科技信息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管海水平。 (五)保护渔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一要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各县(市)区应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力度。二要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的支持,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推进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保护区的建设,逐步加大渔业资源及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建集海洋资源开发、增殖、海上游钓、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海上人工牧场”。三要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努力促进海洋渔业捕捞业向养殖业转移,大力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养殖区域布局。以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提高水产品质量。鼓励发展休闲垂钓、观赏渔业、渔业文化宣传等多种形式的休闲渔业基地和休闲渔业示范区。四要发展壮大远洋渔业。要加快海西远洋渔业产业园建设,建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综合远洋渔业基地。落实各项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引导船龄短、马力大、设备先进的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生产,进一步开拓远洋新渔场,扩大远洋渔业规模,加强远洋渔业境外基地建设,完善远洋渔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和后勤补给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