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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着力优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充分发挥民政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体系。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优化全省城镇发展的空间布局,加快小城市和中心镇培育,加强中心村建设,加快形成市、县(市、区)和乡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梯度有序的行政区划体系。建立行政区划调整评估论证机制,审慎稳妥适度调整行政区划。全面完成第二轮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任务,健全“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 (二)提高城乡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修订实施《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完善各市配套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完成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全面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利用转化工作,加强地名志(图)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使用。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快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民的惠民殡葬制度,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墓葬免费服务惠及城乡低收入群众。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仪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监管,推行生态葬法,倡导文明治丧,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殡仪服务的需求,依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四)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实施主动救助,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深化救助管理和婚姻收养登记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创建国家等级单位活动。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逐步建立儿童收养评估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民政管理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领导有力、组织健全、权责清晰、协调顺畅的民政管理体制和城乡互通、开放、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民政事业发展。 (二)加强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坚持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导向,提高民政政策创制水平,推动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发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士兵安置、福利企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鼓励探索民政执法综合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民政执法责任。加大民政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新(扩)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民政康复中心,加快构建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民政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制订救助、养老、社区、婚姻、殡葬等社会服务标准。 (三)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投入,健全稳定可靠的民政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和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 (四)大力弘扬民政优良作风。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竭诚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创新本领,提高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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