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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风险分担。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六)信用登记。 试点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同时登记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及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业务专营专管制度。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建立并培养合格的人才队伍。 (二)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五)业务暂停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市每年为20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完后,由市财政按年补足。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一定风险保障,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暂停新增业务;对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对试点金融机构给予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激励措施。 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市政府年度金融贡献考评中予以加分。对试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招商引资、信贷引导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区县(自治县)开展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并执行财税支持政策,做好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的处理及资金拨付;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和借款人所在乡镇、街道和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