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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2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8年以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分别达到96%和95%。但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不平衡,技术水平比较低,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够高,与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有利于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和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

  

  1.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底将全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上图建库工作。同时,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上图建库工作,建成区、市、县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2.全面做好农村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和调查精度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事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上图建库”地籍调查工作,全面查清农村每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报告调查成果为基础,以2011年12月31日为调查统一时点,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依法进行调处,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对同一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独立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应补充调查,扣除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三、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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