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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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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重新建库;

  

  (四)对已建预选供应商库之外的供应商申请加入预选供应商库的,按照原有入库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向社会公示后入库;

  

  (五)根据日常履约以及年度考评结果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剔除、保留和新入围的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采购成交


  第十条  采购单位对已编制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由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实施。

  

  第十一条  预选采购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一)直接选购。由采购单位直接在经市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竞价或集中审核的预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选购。成交价格为供应商在统一竞价或集中审核时的报价,或者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二)抽签选定。从符合项目特定要求并愿意参与项目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的报价;

  

  2.成交供应商在入选时承诺的折扣率或相关方法所计算的价格;

  

  3.项目的预算金额;

  

  4.项目预算金额下浮一定比例或金额;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定价方法。

  

  (三)竞争报价。需通过竞价或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由电子竞价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申报需求自动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1.至少有一家报价有效,最低价成交。

  

  2.“n+2”法。按“n+2”的数量确定参与响应中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范围(n为需要的成交供应商数量),以采购结果确认通知书形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名称和报价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所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选择成交供应商,并说明理由(选择最低价者不需说明理由),由该单位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采购单位盖章确认。

  

  (四)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成交方法。

  

  以上成交方法以竞争报价为主,如遇采购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需采用非竞争报价的,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直接选购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预选采购项目,不需进行采购公告;其余项目均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其中,有预算金额的项目可公告预算金额,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需设置标书答疑和现场勘察环节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所有预选采购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预选采购供应商最低报价仍不满意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再次竞价申请,同时推荐至少一家非预选范围内的供应商,以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报价为起点,进行再次报价,最低价者中标。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需满足原采购招标资格条件,并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入预选供应商库。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存查。

  

  第十五条  已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预选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进度条件和标准及履约验收文件等,按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申请支付有关款项;未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直接向预选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预选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验收结果以及相关建议反馈至市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预选采购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和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将项目的适用范围、定标方法、执行期限、管理要求、预选供应商名单及出入库时间等内容进行网上公告,通知并指导各采购单位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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