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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 (三)建立预选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及受处理或处罚的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预选供应商资料、项目资金、履约情况、诚信记录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五)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预选采购项目的类别对预选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预选供应商的诚信记录等对预选供应商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合理划定各级预选供应商参与实施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预选供应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预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价,并采取现场检查、项目抽查、采购单位评价等方式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核打分,重点考核预选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预选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奖惩机制。在每轮执行期末,按考核评价的汇总结果对预选供应商综合考评,确定奖励或淘汰的比例,被奖励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下一轮或者予以综合评分的加分,被淘汰的供应商取消参与下一轮的入选资格或予以综合评分的减分。 第二十二条 预选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并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项目款项,或冻结单位采购指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预选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 (二)向预选供应商索要回扣、礼品等,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三)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集中采购机构取消其入选预选采购供应商资格,并取消其参与下一轮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预选供应商资格;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非法转包、挂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三)给予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回扣或好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五)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合同; (六)不按采购合同要求全面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为不合格; (七)产品、工程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八)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预选采购项目要求的入选资质条件; (九)在预选采购协议期内投标响应相对于预选采购项目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或者要求的其他比例; (十)拒绝执行预选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选采购活动,县(区)级政府组织的预选采购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