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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拉萨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拉萨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拉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市以结构调整为抓手,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的项目,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工艺,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和垃圾填埋场建设为重点,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推进清洁生产审计,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工作重点是:抓好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和工业废水排放项目减排,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削减;抓好燃煤、建材、机动车等项目减排,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h)、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并将污染源普查口径的农业源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指标为: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69吨(其中工业和生活8621吨)、1144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032吨)、1428吨和11864吨以内(包括重点企业)与2010年持平,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定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983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1540吨)、1571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422吨)、3066吨和24125吨。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污染物减排是国务院下达给各级政府的刚性、约束性指标,加强减排工作既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又能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容量空间,也事关拉萨市对各县(区)年度及“十二五”工作考核,各县(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 市政府成立“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监察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市政市容管委会、公安局、财政局、电业局、安监局、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筛选,工作协调,现场督导,项目推进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实行总量控制 坚决禁止“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的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建材等行业)项目新建和扩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要实施“以新带老”呈减量化。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可靠污染治理工艺、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市发改委要在项目立项审批前严把环评审批关,市工商局、住建局、市国土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在办理工商执照、规划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采矿权许可等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前置审查,真正从源头上严格污染控制。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以环保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制度。市环保局要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环境容量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限制审批,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