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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新型社区的运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依据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业组织。

  

  前款所称社区范围是指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为依据,一般每个社区面积2-3平方公里、人口2-4万人。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撤销、变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的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将公共服务管理资源向社区集中。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市、区(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第九条  社区居民、组织有权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活动,对社区服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社区居民、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转变服务管理理念和服务管理方式,在为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四)指导和帮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物业管理等活动;

  

  (五)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了解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

  

  (六)收集社情民意,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管理,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七)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需要,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及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在社区开展的有关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二)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的有关公共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服务窗口以外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采取网格化管理等多种形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管理工作;不能派人员进驻社区服务窗口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事项的联络工作,或者委托社区服务中心代办相关服务管理事项。

  

  有关部门下放(委托)社区服务中心实施的各类事务性社会服务管理职能,应当按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方式兑现工作经费和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区服务中心购买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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